天津科技大学艺术设计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动态管理,使之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国家、地方有关部门要求及我校现有仪器设备情况,根据《天津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为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需要,加强对学院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修、调剂、报废等全过程实施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实验室和教研室等部门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学校与各学院(部) 、职能处室的二级管理体制。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艺术学院应在主管负责人领导下,合理配备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本单位仪器设备进行有效管理。
第五条 学院仪器设备依托 “天津科技大学资产管理数字化平台”进行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系统维护与管理,艺术学院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使用和维护保管。
第六条 任何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或自制设备, 无偿调拨、接受馈赠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均应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验收、建卡、建帐等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与采购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配置必须按照学校的发展规划、 专业及学科设置、教学科研需求等认真做好建设规划,制定购置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制定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应按计划执行。 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办理,遵照《天津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进行。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及建帐
第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验收及建账工作,依据合同认真核实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严格履行验收手续,并按规定将相关单据整理归档,作为建立固定资产帐的依据。艺术学院作为使用单位在验收中要严把质量关,谁使用谁验收。
第十条 学院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人员应在到货后及时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验收手续,禁止代签和冒签。
第十一条 一般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应在到货后两周内完成,按照《天津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流程》办理。
第十二条 自制的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根据《天津科技大学自制实验设备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可参照当时市场同类或相近设备的价格作价后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及建卡、建帐手续。 无偿调拨或接受馈赠的仪器设备和物品的验收手续,参照《天津科技大学自制实验设备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服务教学、科研的同时,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通过开放共享,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应清楚了解本仪器设备的数量和使用情况,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人员应认真核对管理卡片的各项信息,及时、准确张贴资产管理标签,以便于仪器设备的管理与核查。要做好使用和维护、维修记录,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积压和浪费,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许拆改, 确因工作需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拆改时,应事先由设备的使用人提出书面报告,依据仪器设备的价值报请学院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未经批准而自行拆改者要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借出,应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一般设备的校内互借由使用部门自行办理,并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严禁自行更换仪器设备的使用部门和使用保管人。 仪器设备的使用部门或使用保管人员的变更,必须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同时,将仪器设备的管理卡片、技术档案资料(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核对后一并移交。
第十九条 校内工作岗位调整的人员, 应在办理调动手续的同时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退休、调出、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等离校人员,在办理仪器设备过户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等)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对离校逾期不归而除名人员以及拒不办理移交手续人员, 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学院负责人,对所保管仪器设备予以收回,重新调配。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修理工作是保证仪器设备技术等级和延长仪器设备使用寿命的必要工作,使用保管人应当按照“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仪器设备维护与修理的责任。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人必须对所管的仪器设备经常进行维护与保养,定期进行校验,及时予以维修,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技术等级和完好可用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二条 设备维修费用依据学校实验室管理处相关规定执行,单价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仪器设备的维修,按照《天津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利用率和维修维护等情况,作为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主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优内容之一;同时也是学校评选先进实验室、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的条件之一,参照学院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处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艺术学院和使用人不能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处理或拆件,对任何违反规定者要追究其责任,并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通过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等方式,结合学院的申请,经专家论证,对仪器设备做调剂或报废处置。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调剂本着先本院后校内的原则进行。学院的仪器设备调剂转移,要经调出、调入双方单位领导的同意,由双方仪器设备使用保管人员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变动处置”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于认定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 使用人应按照《天津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处置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实后报送有关领导或部门审批。
第七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人、保管人应自觉爱护设备,节约器材,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管理的操作规程和各项规定,使用和保管好仪器设备,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与丢失。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时,应迅速查明原因,使用保管人员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院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仪器设备丢失时,还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经保卫处备案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仪器设备的丢失原因、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损坏、 丢失事故的具体赔偿办法按照《天津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仪器设备档案是设备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开发和利用仪器资源的必要条件。 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档案,是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服务。凡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在其购置、验收、调试、运行、管理、维修、改造、报废等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材料,以及随机材料均属建档范围。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归档内容和具体存档立卷要求见《天津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 。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艺术设计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和学校相关规定抵触的地方,以学校制度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院班子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